徐州医科大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创办于1934年的江苏省立医政学院,1958年由南京医学院分迁至徐州成立南京医学院徐州分院,1960年定名为徐州医学院,2016年更名为徐州医科大学。六十余年来,学校不断发扬“艰苦创业、不断创新、勇于创优”的优良传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科技兴校、特色名校、文化铸校”的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型发展”“选择性优秀”“关联性拉动”的发展思路,走出了一条极具特色的发展之路,是整个淮海经济区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所高等医学院校,也是该地区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和医疗服务的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工作的通知》(苏教学函〔2023〕19号)文件要求,徐州医科大学2024年面向江苏省招收“专转本”学生116人。具体计划如下:
院校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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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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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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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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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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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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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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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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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考者专科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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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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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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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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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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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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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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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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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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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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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1护理、
520202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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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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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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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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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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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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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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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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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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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1护理、
520202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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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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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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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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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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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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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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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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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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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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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及志愿填报
1.普通高职(专科)学生“专转本”具备报名条件为:
(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能正常毕业;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视同符合)。
报名工作预计安排在2024年1月上旬(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安排在2024年4月,相关实施方案另行印发),具体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2.报名资格审查:考生需符合生源院校公布的报名要求,生源院校根据报考条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后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生源院校须安排专人负责本校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3.志愿设置:2024年“专转本”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报考类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考生可根据自己在专科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202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专业大类设置所划分的专业大类选择相关专业。每生最多可填报8所院校的8个专业。报考医护类等专业“专转本”考试的考生,须符合本科招生院校招生计划中对报考者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的要求。
4.考试安排:考试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考试科目及成绩构成: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150分、外语(英语或日语)120分、专业综合230分(其中专业基础理论150分、操作技能80分),满分500分。专业综合考试(含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按本科招生专业大类要求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由省教育厅按专业大类、统考科目分别划定录取资格线。
5.其他:获2022年、2023年、2024年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省赛一等奖或国赛二等奖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以及2022年、2023年江苏省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或国赛铜奖及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创意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创业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且有股权的核心成员)可录取本科,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专转本”考试。因赛事时间晚于专转本录取时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三、招生录取
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所规定的录取规则进行,结合2024年徐州医科大学“专转本”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符合报名条件,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录取和监督。对不符合接收高校对专科所学专业要求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四、转入与培养
1.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我校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2.“专转本”新生凭专科毕业证书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转本”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3.“专转本”新生统一编入本科三年级学习,单独编班并制定教学计划。
4.办班地点:校本部。
五、学籍管理与就业
1.“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凡取得徐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程)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徐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要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并以“徐州医科大学”具印;对符合《徐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者,授予徐州医科大学相关学士学位。
4.“专转本”学生毕业时,执行国家有关本科生就业政策。
六、收费标准
“专转本”学生学费与接收院校同专业同年级学生实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