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9 09:14:19 阅读量:2838
课程编号:0621002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设学期:第一学期
考核方式:闭卷笔试
一、课程教学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的教学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熟悉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相应地,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分析各种宪法现象,剖析国内外宪政的运作状况和规律;同时,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打好基础
二、与各课程的联系
《宪法学》与《行政法》关系密切,都是围绕设置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法律,都是属于公法。其他实体法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方式。本课程与法理学、法哲学联系甚密,同时也是学好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
三、教材与参考书
1.教材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参考书目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教学内容与考核目标
导 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宪法学的历史发展。通过学习,要使学生认识宪法学课程重要性,对宪法学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介绍宪法学概念,分析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和缘由,引导学生明确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和方法论意义。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学地位。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对宪法学地位的认识
1.宪法学是法律科学
2.司法实践中地位(从齐玉玲案谈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与个人、社会生活联系密切(以宪法事例说明宪法与我们关系密切)(教育权案、平等权案)
2.学习宪法以制度方式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二、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法
2.历史分析法
3.比较分析法
4.规范分析法
三、宪法学的体系和结构安排
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一、宪法学的分类
(一)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
(二)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
(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二、宪法学的特征
(一)宪法学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二)宪法学的政治性(功能)
(三)宪法学的实践性和规范性(学科的规律)
(四)宪法学的基础性(知识的品质)
(五)宪法学的价值性(知识的属性)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第二,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第三,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二、怎样学习宪法学
第一,要注重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二,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三,要深入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第四,要注重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
【考核目标】
1. 识记:宪法学的特点;发展历史;研究方法和本书体系。
2.领会:宪法学的性质,研究对象。
3.应用: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不同的分析;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
思考题:
1.联系现实生活,谈一下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2.谈一下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学习方法上的区别和联系?
3.如何理解宪法判例/宪法事例是联系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纽带?
4.列举一下你曾经阅读过的宪法学书籍?
5.列举几个生活中有趣或重要的宪法现象。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宪法的概念、本质;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宪法的效力等有关宪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词义在中西方的历史演变,掌握近代意义的宪法的基本含义。理解宪法的本质和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节的重点宪法在于宪法的法律地位。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本质。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词源
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
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
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的根本法。
(一)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限制国家权利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宪法具有根本法属性
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三、宪法的本质
1.关于宪法本质的主要观点
(1)神的意志论
(2)全民意志论
(3)阶级意志论
(4)意志调和论
2.宪法的本质与民主有关,更集中、全面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2.法定宪法和现实宪法(进一步解释与说明)
二、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宪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一种制定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力量)。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2.制宪程序。
(三)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解释作以下几种分类:
1.依宪法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2.依宪法解释的目的,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依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三、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立法者认识错误
2.宪法脱离实际
3.弥补法律漏洞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内容限制
2.时间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以我国宪法为例说明)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以我国为例说明)
1.提案 2.先决投票 3.公告 4.决议 5.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二、宪法的作用
(一)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五)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考核目标】
1.识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形式分类与本质分类;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2.理解: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作用;宪法的效力。
3.运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中国制宪的有关情况(主要环节及相关主体);熟练掌握中国宪法修改环节和参与主体;宪法解释的主体,原则和方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
3.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
4.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5.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及旧中国的宪政实践。
通过学习,要使学生了解近代宪法产生和发展过程,熟悉具有代表意义国家的宪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节的重点是美国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难点在于如何把握宪法发展的条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产生与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二)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英国宪法的产生
2.美国宪法的产生
3.法国宪法的产生
4.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三)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1.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2.确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
3.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总的趋势是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具体表现为:1.重视人权保障。2.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3.分权与制衡机制的变化。4.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5.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1.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2.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
3.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4.保证人民真正实行当家做主。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
一、晚清时期
1.时代背景
2.《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1.时代背景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一)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历史背景
2.主要宪法性文件与性质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2.五五宪草
3.《中华民国宪法》
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历史背景
2.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历史意义
二、1954年宪法
1.制定的背景
2.主要内容
3.历史意义
三、1975宪法
1.修宪背景
2.修宪的内容
(1)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并将其作为指导思想。
(2)强调无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3)否定个体经济的存在,取消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4)国家机构方面,确认的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
(5)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四、1978宪法
1.修宪背景
2.主要内容
(1)把建设四化作为新时期的总任务。
(2)取消了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
(3)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机构设置的混乱状态。
除此之外,通过两次决议对1978宪法进行修改。
五、1982宪法
1.修宪背景
2.主要内容
(1)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2)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与目标。
(3)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宪法的权威地位。
(4)维护国家的统一与民族团结。
(5)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六、现行宪法的修改
(一)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
(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
(三)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
(四)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
(五)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
【考核目标】
1.识记:中外宪法产生的标志及相关历史事件;宪法的发展时期;现代宪政的主要观念与思想。
2.理解:宪法产生的条件。
3.运用:分析我国八二宪法历次修正案的基本内容及修正原因;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内容的影响
思考题: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的是什么?
2.如何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地位和作用?
3.1954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4.1982年宪法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把握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历史演变,了解不同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异同,正确认识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理论化、系统化的集中表现,是宪法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因而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一、宪法指导思想
1.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2.宪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原则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宪法指导思想受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而各不相同。
4.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宪法指导思想。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一)宪法指导思想与党的指导思想的关系
本质一致,但有区别。
(二)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1.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2.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3.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4.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
5.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6.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四)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1.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宪法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3.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据。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2.基本人权
3.权力制约
4.法治原则
各国因其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有各自不同的特有原则。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就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主要作用:(1)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2)在宪法实施中,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主要依据;(3)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的作用。
2.就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而言,宪法基本原则主要作用:(1)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2)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作用。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
(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 注意该原则与西方国家主权在民原则的区别。
2.宪法的规定。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人权概述。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相对的,非绝对的。
2.“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意义。
3.与西方国家人权观念的重大区别。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
2.民主集中制的宪法规定。
(五)权力监督与制约
1.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注意:该原则与西方“分权原则”的区别
2.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宪法规定: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六)法治原则
1.法治的涵义
2.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考核目标】
1.识记:人权、主权、分权、法治、法制。
2.理解:宪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原则的关系;宪法原则的界定与分类以及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3.运用:运用法理学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概念,逻辑分析宪法内容的构成要素,从理论和宏观的角度把握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
思考题:
1.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关于人权的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2.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说明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发挥的作用?
3.联系所学知识,思考我国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之间地位的差异?
4.结合人民主权原则,谈一下对选举法修改的认识?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次课主要介绍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通过学习,要使学生掌握我国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节的重点是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国家性质与国体;国家形式与政体。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如何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如何理解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确立的合理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念
一、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又称国体、国家本质、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性质或公共权力的性质。
政治学上,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宪法学上,国体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简言之,国家性质也即公共权力的性质,是指权力的归属,一个人所有,少数人所有或多数人所有乃至全民所有。
(二)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1.决定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2.国家性质的最根本、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一国的经济基础
3.国家性质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一国的社会文化制度、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历史传统、宗教习惯、革命特点等
(三)各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
1.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教材P106)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
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包含具体成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工人阶级作为领导力量的原因、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领导)
(二)工农联盟是基础(农民阶级组成、成为联盟原因)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新型民主即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
(四)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的含义
2.爱国统一战线范围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第二,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第一,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与委员会制)。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公社制
(2)苏维埃制
(3)人民代表会议制
3.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与资本主义民主共和的区别(从经济基础、阶级本质、组织原则、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等方面加以说明)
(四)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一般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2.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依据成员国之间联合的紧密程度不同,近代复合制国家可划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性
1.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2.我国民族关系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四)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1.行政区划的含义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因此,行政区划是人为的,而非自然形成的;统治阶级通过对国家领土进行某种划分,以实现其有效管理的目的。
2. 行政区划的原则
第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有利于民族团结。
第三,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四,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3.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的种类:(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同时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以法律规定。
4.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
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
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是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建置批准机关。
省级政府决定乡建置与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如何理解建置与区域划分)
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依法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审批。
第三节 国家标志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指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一、国旗
国旗是国家象征之一,它通过颜色和图案来体现国家的特色。
二、国歌
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或国际交往仪式时,演奏或演唱国歌。
三、国徽
国徽是以图案为其组成形式的,它是国家特有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
四、首都
也称国都、首府,我国古代还称京城、京师。它是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又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考核目标】
1.识记: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划;国家象征形式。
2.理解: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内容;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的关系;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内容。
3.运用:比较君主制与共和制、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关系。
思考题:
1.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是什么?
2.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
4.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
5.如何理解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7.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及其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1.经济学上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2. 宪法学上的经济制度
一国通过宪法调整以生产资料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二)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宪法
宪法是经济制度化的基本形式;经济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现阶段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
1.宪法确立我国经济制度的目的(根本任务)
2.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3.分配制度
4.经济制度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含义
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二)公有制的建立
(官僚资本、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经济改造)
(三)公有制的形式
1.国有经济
(1)含义:国家代表人民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
(2)特点:(三要素分析)
(3)国有经济范围:国有企业;自然资源。(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
(4)国有经济地位(第7条)
主导力量,包括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两个方面。
(5)经营方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集体所有制
(1)概念:部分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老分配的经济形式。
(2)特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
(3)范围
(4)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经济
(5)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体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内容:
1.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2.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3.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第二节 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概述
(一)政治制度的概念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由一系列规范政治主体活动的准则、体制、惯例等因素构成,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
(二)政治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直接以宪法来指称政治制度。实际上,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在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在:
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1.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会和工人代表大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时期:“三三”的政权组织形式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代表会议制
2.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共同纲领》与《54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选举法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与程序保障。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
第二,平等性原则。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第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3.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第一,组织机构。
第二,选区划分。
第三,选民登记。
第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
第五,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
第六,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党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2.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从形式上看,当代政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一党制,指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合法政党的政党制度。
第二,两党制,指两个主要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一种政党制度。
第三,多党制,指一个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的政党制度。
第四,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指一个国家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
(二)我国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显著特征和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
第一,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第二,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第三,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第四,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作用
第一,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第三,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主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政治职能。
1.政治协商
2.民主监督
3.参政议政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是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是在中国人民民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体现于:
(1)历史依据
(2)现实情况
(3)政治基础
(4)理论依据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2)尊重历史传统
(3)各民族共同协商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1.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2.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3.维护国家统一
4.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特点
(1)非行政性
(2)自治组织。
(3)基层性。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现行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以及同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及其发展
为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先后于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在城乡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促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有力推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概述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宪法规定的文化,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文化,即作为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的文化,其内涵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也包括科学技术、语言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宪法主要通过规定文化制度,对各种文化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文化制度的范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与社会意识形态有关的基本价值观念;文学艺术、体育、科学技术、新闻广播出版等方面的文化事业和国家政策等。
2.特征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
(3)文化制度具有时代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二)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文化是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综观世界各国,无论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无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1.理想教育
2.道德教育
3.文化教育
4.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
1.发展科学事业
2.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
3.保障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加强人才培养
三、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三)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四)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文化制度改革
第四节 社会制度
一、社会制度概述
(一)社会制度的概念
社会制度与“社会”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社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含义。
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宪法规定的社会制度主要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内容。
社会制度主要有以下含义:
1.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规范性。
2.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普遍性。
3.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稳定性。
(二)宪法与社会制度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总体上确认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二、我国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一)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是为规范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教育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传播先进文化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促进经济科学发展
(4)培养人才
(5)推动自主创新。
(二)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就业制度是为调整劳动和就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劳动就业具有个体自由保护、个体价值实现和社会安全保障等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就业是我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现行宪法在序言、第14条、第42条、第43条对劳动就业制度作了规定。
(三)医疗卫生制度
医疗卫生制度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必须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原则。
(四)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有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安置等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五)社会管理制度
社会管理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现行宪法的序言、第2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48条、第50条等条款为社会管理制度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三、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三)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考核目标】
1.识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宪法规定。
2.领会: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必要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含义,多党合作的内容,政党协商制度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
3.运用: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有哪些?
3.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点是什么?
6.我国民族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与区别是什么?
7.如何认识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8.如何认识社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基本权利理论的学习,了解基本权利的结构与体系、掌握关于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善于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现象,并能够运用基本权利理论分析解决日常生活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教学重点是:人与人权;人权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与国家保护义务。
本章教学难点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法律权利。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一、权利概述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
(二)权利的历史发展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发端于罗马法,是“概括的权利”(【英】 梅因)。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代表性权利观有:
1.自然权利观
2.神学权利观
3.法律权利观
4.社会权利观
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三)权利的分类
第一,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
第二,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第三,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点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四)人权
1.人权的概念。
2.人权的范围。
3.人权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二、基本权利的概念
(一)历史发展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
1.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1)自由权、收益权和参政权
(2)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4)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2.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1)十分法
(2)七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性质
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一般主体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特殊主体
1.外国人
2.非自然人
3.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三)特定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权利主体。
四、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和范围。
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针对国家权力。基本权利的最基本的功能是防御国家侵害的“防御权功能”。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不限于防御权功能。
五、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保障的含义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3.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二)基本权利限制
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概述
1.平等的理念与发展
2.平等权的概念
3.平等权规范的演变
(二) 平等权的内容
二、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总论
1. 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政治权利的范围
宪法意义上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政治权利的性质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言论自由
(四)出版自由
(五)结社自由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自由
四、人身自由权
(一)概述
1.人身自由的含义。
2.人身自由的性质与保障界限
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二)生命权
1.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2.生命权的性质
3.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4.生命权的内容
5.生命权的主体
6.生命权的限制
(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概念: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身自由的保障
(四)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宪法与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的概念和特点
3.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五)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1.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2.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1.概念: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的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
2.通信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概念
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特点:
1.经济自由权和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体系;
2.以国家积极而适度介入社会生活为条件,扶助社会生活的弱者;
3.宪法遵循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4.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通过衡量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财政上的安排,社会权被看作是“昂贵的权利”。
(三)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1.公民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的休息权
4.社会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一)概述
1.概念: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2.基本特征
3.文化教育权利的内容
(二)受教育权
1.概念: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2.功能
(三)文化权利
1.文化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3.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
4.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
(一)概述
1.概念: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3.监督权的内容
4.监督权的效力与界限
(二)请求权
1.概念: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基本特征
2.请求权的类型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概述
在一般法理上,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四、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六、依法纳税的义务
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受权利的基础与条件。
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七、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考核目标】
1.识记:平等的性质,平等权的内容与特征;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及宪法规定,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及宪法规定,社会经济权利的含义及宪法规定,文化教育权的含义及宪法规定;特殊群体权利内容及宪法规定;监督权和请求权的含义、性质与特征;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法规定。
2.领会: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中国现行宪法平等权规定;各种权利行使与限制;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的原则;
3.应用:如何理解宪法第33条第2款?各类平等权案例的运用,特别是第33条的平等原则和各种具体平等权(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的结合等);如何理解宪法第34条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受侵犯的案例分析;可能与宗教信仰自由相冲突的一些制度和行为;财产权方面的案例和事例;如何合法行使监督权与请求权。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公民概念?
2.试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3.简述理解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
4.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5.什么是平等权?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什么是财产权?保护公民财产权有何意义?
7.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第七章 国家机构
【教学目的和要求】
结合我国宪法文本,熟练掌握国家机构的规范表述;理解并熟练掌握各级具体国家机关的内容;结合所学内容尝试对相关国家机构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节的重点是各国家机关的职能及中央与地方关系。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形成有机整体,这样的国家机关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执行社会职能的政治组织。
(二)国家机构的特征
1. 阶级性
2. 组织性
3. 历史性
4. 强制性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权力机关关系: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我国的民主集中制
2.中央与地方关系:联邦制与单一制
(四)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宪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规范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国家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一)《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
(二)1954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四)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与发展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制度化以及工作程序的规范化;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
3.选举制度的民主化;
4.人民代表职责的规范化;
5.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6.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
7.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
8.废除事实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9.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乡的建制。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与组织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权责统一原则
(四)精简与效率原则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代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二)组成、任期
(三)职权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了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掌握)
1.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2.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3.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性质和地位(掌握)
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三)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法规制定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
3.领导权
4.管理权
5.任免权
6.行政区域划分权
7.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其他职权
四、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的特设机构
4.国务院直属机构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我国的军事制度
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及任务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一)性质和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三)领导体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国防法》第13条)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
(一)地方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地方国家机构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同级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关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的关系
2.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3.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4.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与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三)职权
(四)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
(一)性质与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三)职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了解)
(一)性质与地位
(二)组成和领导体制
(三)职权
(四)地方政府机构
1.工作部门
2.派出机关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1.在中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文件。
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地权的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1.人民法院的性质
2.人民法院的地位
(二)人民法院的产生和组织
1.产生
2.组织
(三)职权
(四)审判工作原则
1.审判权独立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4.公开审判原则
5.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
2.地位
(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和组织
1.产生
2.组织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四)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1.检察权独立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内容:
1.坚持国家统一;
2.一国两制;
3.高度自治;
4.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5.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地位和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地位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特点
1.政治体制自成一体
2.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
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五、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六、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考核目标】
1.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决定国家机构设置的因素;国家机构的类型方面的知识包括,代议机关的含义及其产生、组成、职权,国家元首的产生、分类、职权,行政机关的分类、组织、职权,司法机关的含义、司法体制的含义和类型,我国国家机构的历史沿革,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领会:国家机构的特征、代议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的性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比较特别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
3.应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精简效率和为人民服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案例分析。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
2.试述法治原则在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要求。
3.为什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试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立法权。
5.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试述我国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含义和特点。
第八章 宪法实施的监督
【教学目的与要求】
违宪审查是一项保障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设置。它与保障法律实施的制度设置不同,同时违宪审查制度在不同国家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该结合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规范依据和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具体理解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共性和个性。
【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教学重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本章教学的难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二)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不同职权,以不同的形式实施宪法。
二、宪法实施的功能
首先,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
其次,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后,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二节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概述
(一)宪法监督的含义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益众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审查主体不同;
(4)责任形式不同。
(三)宪法监督的意义
1.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2.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3.协调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
2.法国的“护宪元老院”。
3.1920年奥地利设立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法院。
4.宪法监督制度主要作用从解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向保障公民权利转变。
三、宪法监督的类型
(一)普通法院监督制
普通法院监督的理论基础、特点与优点。
(二)专门机关监督制
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1.德国宪法法院模式
2.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代议机关监督制
1.议会上院监督模式
2.议会整体监督模式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一)对宪法实施的重视
(二)历部宪法及相关规定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二) 宪法监督的目标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 宪法监督的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四)宪法监督的对象
(五)宪法监督的程序
1. 宪法监督的启动
2.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六)宪法监督方式
1.事前预防审查与事后审查;
2.抽象的原则审查与具体案件审查
(七)违反宪法的责任
1.不予批准
2.责令修改
3.撤销
4.改变
三、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特点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
(二)注重事前审查。
(三)对于违宪的法律文件,采用以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
(四)宪法监督的主体与对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五、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二)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与我国的社会实际相适应的。
1.最有资格和能力
2.拥有宪法监督权
3.其他国家机关基于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地位上的差异,不可能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完善和改进
1.强化宪法监督的理念
2.宪法监督机构的专业化
3.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4.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
5.通过个案推动宪法监督
【考核目标】
1.识记: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含义;宪法监督的类型;宪法责任的种类。
2.领会:违宪与违法的区别,宪法监督的特点;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之间的关系。
3.应用: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思考题:
1.为什么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违宪与违法的关系?
3.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4.联系相关法律规定,概括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特点并思考其完善的途径?
5.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