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评卷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类别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按8个招考类别分别对考生总分排序,并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检索,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高校和专业,即投档到该高校该专业。原则上为1∶1,同分考生一并投档。
第十七条我校根据招生计划,严格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就读的高校审核确认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毕业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复核,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我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免试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二十条招生对象: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报考条件:浙江省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应届毕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学籍管理和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和证书颁发。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宁波财经学院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同专业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四人间2800/学年;六人间1500元∕学年;代管费:8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http://www.nbufe.edu.cn/zsb
招生官微:NBUFE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招生咨询QQ群:193599033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授权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