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
第十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从高到低录取。若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也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该专业计划数的100%,学校不组织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对符合要求的考生直接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学费5500~6325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600元/生/年,六人间(含5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学生、教学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关键时间节点
网上报名时间:1月12日9时-16日17时;
志愿填报时间:2月21日9时-25日17时;
学校职业综合技能测试时间:
1.第一志愿3月5日(如需调整及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2.第二志愿3月12日(如需调整及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3.第三志愿3月19日(如需调整及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录取时间:
1.对非应届考生,学校于4月中旬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2.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于7月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简章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免试专升本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1.联系电话:0574-88839045
2.传真:0574-88839046
3.联系地址: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4.学校网址:www.zjpc.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