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9 17:15:29 阅读量:38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4152013653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园区一号路12号
邮政编码:563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在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 “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推动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专门办公室为“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省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生资格审查、组织专业考试、专业分数线划定、录取及入学报到等工作,并处理“专升本”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升本”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省招收2020年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第十四条 我院2020年“专升本”分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及学院招生网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专升本”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院只招收符合省、学院有关对口专业要求的考生。
第十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报考我院“专升本”考生须文化考试成绩满足省内划线标准,经我院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校内专业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如对口专业不符合等原因),我院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专业考试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省有关规定,分科类不分专业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 2 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十九条 学院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与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当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同分情况下,以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当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同分,且专业成绩也同分情况下,文史类招生专业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招生专业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将对已录取的考生组织体检,并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专业报考建议及要求:
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含)以上,女生身高158cm(含)以上(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新生进校时开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贵州省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学院均按规定标准先予减免学费3830元。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教育部、省及学院关于招生、入学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专升本”文件要求,若在复查中,发现新生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经查属实的,学院将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园区一号路12号
邮政编码:563000
传真:0851-23138982
咨询电话:0851-23138982
监督电话:0851-23138983
电子邮箱:kjxyzsbgs@163.com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mts.zm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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