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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2020年统招专升本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0/02/13 11:34:18 阅读量: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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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2020年统招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齐鲁医药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下称:专升本)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医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齐鲁医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825

第三条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人民路1678

第六条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学校概况:

齐鲁医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现隶属于山东省政府直属的国有大型企业——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商集团),属社会力量办学范畴中的国企公有高校。学校始建于1995年,经教育部批准1999年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84月升格为本科高校,20154月更名为齐鲁医药学院。20144月,学校获批民办本科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201612月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新校区于20189月全面启用,位于淄博经济开发区,东临柳园路,西邻姜萌路,南邻人民路,北依联通路,淄博母亲河——孝妇河从校园内穿流而过,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新校区总规划占地1045亩,总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可容纳在校生20000人;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包括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等10栋教学楼,9栋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6万余人。有专任教师817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530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405人,双师型教师281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学名师3人、山东省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决策咨询专家2人、山东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1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兼职硕士生导师4人。

学校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现固定资产10.23亿元,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54亿元,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33万册。学校现设有临床医学院、药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部,现有本专科专业37个,其中本科专业25个,涵盖医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学校建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等12个实验实训中心,共有308间实验室,拥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7所非隶属附属医院、8所本科教学医院和100余个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方面成果丰硕,有教育部本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示范专业2个、山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精品课程14门。建有山东省十二五高校生物医学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山东省中医药抗病毒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十三五高校基因诊断与个体化诊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科研创新平台,建有淄博市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淄博市院士工作站、淄博市健康产业研究院等10个市级科研创新平台以及8个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学校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近三年教师承担包括省自然基金在内的教科研项目215项,发表论文281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3篇,SCISSCIEI收录6篇,主编或参编教材133部,申报专利10项,获得专利授权1项,获得省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励29项,有力地推动了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学校举办单位鲁商集团是1992年底由山东省商业厅整建制转体组建而成的国有企业,涉足商贸及电子商务业、文旅业、健康业等产业,现拥有2家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鲁商发展)和4所高校、3个全国驰名商标、6个国家级研发平台、2个院士工作站,下属企业307家。曾先后荣获山东省企业管理奖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卓越企业改革开放30年山东功勋企业山东省6060品牌中国企业集团纳税500等多个荣誉奖项,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入选山东省厚道鲁商品牌企业榜单。

学校以允理允能、精益求精为校训,以施优教服务人民为办学宗旨,坚持 “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三个相信的教育理念(即相信每个学生都是向善的、相信每个学生都是可塑的、相信每个学生都能够成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民办医学本科特色名校,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社会培养矢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医学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成立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或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报考我校考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四)2020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五)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我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退役士兵(含应往届)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

(一)招收高校推荐考生招生专业与计划

学院

专业

招生计划(人)

备注

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

270

可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院

康复治疗学

85

 

药学院

药学

90

可参加国家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药学院

中药学

90

可参加国家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护理学院

护理学

80

可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口腔医学院

口腔医学技术

35

 

医学影像学院

医学影像技术

85

 

公共卫生与检验学院

医学检验技术

85

 

管理学院

市场营销

65

 

管理学院

财务管理

35

 

 

(二)招收自荐考生招生专业与计划

我校招收自荐考生的招生专业同招收高校推荐考生的招生专业一致,分别是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达到我校高校推荐考生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可按规定录取,招生计划由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录取人数在录取时增列。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录取工作,投档考生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对退役士兵及其他有关免试政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计划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各专业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专业

学费(元/年)

住宿费(元/年)

临床医学

20000

1500

康复治疗学

16800

1500

药学

16800

1500

中药学

16800

1500

护理学

16800

1500

口腔医学技术

16800

1500

医学影像技术

17800

1500

医学检验技术

18800

1500

市场营销

16000

1500

财务管理

16000

1500

 

第二十一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助学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和省级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勤工助学岗位等为辅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助学体系。现有: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标准:8000/人,省政府奖学金标准:6000/人;

(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标准:5000/人;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平均标准:5000/人;

(四)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平均资助标准:3300/人;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六)其他:学校奖学金、盛德仁奖学金等。


第八章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中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282900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qlmu.edu.cn

电子邮箱:qlyyzsb@126.com

QQ咨询群:42018898

监督举报电话:0533-2829000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齐鲁医药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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