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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8/04/19 11:14:38 阅读量:1207

潍坊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要

    第一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       

          学校代码:11067

    第二条  主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邮编:261061

          安顺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   邮编:26102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含专升本)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潍坊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学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计划调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将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2016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如下:

招生类别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师范

英语

80

师范

学前教育

80

高职

工程管理

100

高职

旅游管理

50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专升本考试报考条件

按教育厅鲁教学字〔2015〕22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升本专业录取规则

根据省划定的专升本分专业录取控制线,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录满,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十二条  新生复查:学校将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新生入校后,学校将采取面试、核查档案、体检等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按照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史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农类专业45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前教育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其余专业安排在主校区。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为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6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f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36-8785173

    招生监督电话(传真):0536-878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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