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9 13:18:52 阅读量:3049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1.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验证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表存放到规定地方,考点将在考生进场(或出场)时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
3.进场时间: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后,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入场(特别提醒:《大学英语》考试停止进场时间为8:45,在此时间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4.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字迹清晰工整。答题卷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切莫误涂,考生禁填。
5.必备文具: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0.5mm黑色签字笔用于书写答卷。
6.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作答。如更正范围超出答题区,应先按答题区大小准备A4纸,将答案答在A4纸上,考试结束时将A4纸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严禁在答题卷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7.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
8.考生参加听力考试时,不得使用辅助工具(如遇使用助听器必须向考点申报),听力试题为室内播音,考生即时选涂答案。
9.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监考员和考生上厕所,特殊情况除外。若考生急需如厕,必须接受流动监考员的监视,否则不得入厕;若监考员急需如厕,必须由流动监考员接任本考场的监考。
11. 考试作弊入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考试作弊入刑的内容为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