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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专升本考试顺利进行,需要掌握各位考生考试前14天行程,请各位考生(含本校考生)扫描下方单位码。 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 37.3℃)、有相关疑似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之一者,须凭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的考生,入校前要如实向报考学校报告,并接受报考学校医务人员流行病学史询问,排除新冠肺炎后,到备用考场参加考试。相关防疫问题咨询电话:0791-87118707 。
2. 6 月 5日早上 7:30 后,所有考生(含本校不在校考生)须自备口罩,自觉排队配合报考学校做好扫码、测温,无异常情况方可凭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证件仅可从学校正门(1号门)专门通道进入学校。建议考生考试全程佩戴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考试期间
1.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两场考试使用同一张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备齐考试用品,如:黑色中性笔、2B铅笔、橡皮等。进入考场后,按指定的位置就坐,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听从监考教师指挥,遵守考场规则;
2.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允许任何舞弊行为。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纸张、手机、电子词典、掌上电脑、隐形耳机、微型摄像头等电子存储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3.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也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结束前30分钟(上午11:00,下午15:00),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好口罩,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并在防控人员引导下,到备用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5.考试结束后,考生须佩戴口罩,带好自己的物品,按照规定的离场通道有序离场,不得喧哗、聚集。
四、用餐
1、 考生(含本校考生)进入考区后中途不得离开,只可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2、 午餐可自带,也可关注‘江中医后勤’公众号(查询‘2021年专升本订餐说明’)提前订餐,订餐时间截止到6月4日20:00
3、 午休及用餐地点为江西中医药大学劝学楼。、
专升本考试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接受入场安检和身份验证。禁止携带各类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录设备以及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或饰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自备考试文具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基本配备为:2B涂卡铅笔,绘图铅笔(HB),0.5mm中性黑色水笔(可配替换芯),考试套尺一副(量角器、三角板),圆规,橡皮擦,透明无字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禁止带入考场,经监考员检查允许后可带透明塑料瓶装的饮用水(考生由此弄湿答题卡等意外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和透明(玻璃或塑料)小瓶装的风油精或小湿巾。
(四)考场时钟的时间指示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铃声信号为准。
(五)考前30分钟开始,考生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并依次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身份验证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或右)上方,以便查验。
(六)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提出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必须在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九)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试卷、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