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7 00:00:00 阅读量:2492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我省专科与本科学分转换制度,完善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道,确保我省2017年度选拔优秀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平稳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送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
二、选送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优良;
2.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
三、对口学校
本年度对口升本学校原则上一律按往年所签协议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有关院校应于4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及时公示告知学生,同时将协议报教育厅高教处。同一专科学校的同一专业学生只能选送一所对口本科学校(不得以转专业等任何方式多校选送)。
“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民办本科院校可继续试行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选送计划
“专升本”计划,原则上按照本年度应届专科毕业生总数5.3%执行。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以对口本校“专升本”的应届专科毕业生总人数的5.3%为基础,考虑往年已录取学生放弃报到的情况,通过“四川普通高校专升本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录取计划,教育厅综合考虑全省情况进行核准。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在核准的录取计划内,编制本校“专升本”录取计划(含考试选拔录取和免试推荐录取),并做好统筹协调。
5月10日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本年度“专升本”计划。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专升本”计划,不得开展相应工作。
五、考试工作
“专升本”选拔考试由各有关本科院校自行组织,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具体考试科目、推荐参加考试的学生基本条件和人数比例,由各有关本科院校与对口专科院校协商后自行确定。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公示。
各有关院校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监考人员培训、考试巡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考试命题和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20日至21日,不得无故变更。考试成绩应书面通知各有关对口学校和学生本人。
六、录取工作
本年度“专升本”实行“计划一次下达,录取一次进行”。各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及对口专科学校实际,与对口专科院校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录取办法”。
“专升本”录取方式主要是考试选拔录取。对口院校可在学生“专升本”考试成绩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生专科阶段在读期间学业综合确定录取分数。各有关本科院校按照“信息平台”核准的“专升本”计划,根据学校制定的“录取办法”,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专科在读期间获得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奖励,以及毕业时获得“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荣誉等特别优秀的应届专科毕业生,相关院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试行免试推荐录取。本科院校与选送院校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免试推荐办法(应公示),确定合理的录取比例。拟录取名单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川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31号)要求,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50%(以本科学校为单位)。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拟录取名单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本科院校于6月22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电子录取信息。信息数据填报成功,待教育厅审核后,各高校应以公函形式将录取名册纸质文档(一式两份)报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由录取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的录取手续。
七、关于收费
“专升本”学生的考试费、学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借“专升本”名义乱收费。
八、教学管理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其在专科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应由录取院校给予认定后记为本科成绩。已实行学分制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对“专升本”新生的学分认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业学生毕业时应修总学分的40%。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专升本”学生的学分认定由选送学校与录取学校共同商定。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专升本”学生录取后,由原所在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不再向其发放毕业学生报到证。“专升本”学生在录取学校新学期入学报到时,须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录取高校应予以核对确认。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开展“专升本”工作。相关院校应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专升本”工作在学校集体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相关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选拔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保证选拔质量。学生报到后,接收学校要认真做好复查工作。一旦发现在“专升本”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况,无论何时查实,都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相关院校接通知后,要及时将有关规定向应届学生公布,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将真正优秀的学生选送到本科阶段学习。各对口学校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和管理工作,确保“专升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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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7日